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桃江县城区渣土处置和运输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413400/2019-07223 文号:桃政发〔2019〕7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19-00004 签署日期:2019-07-16 发文日期:2019-07-26 信息时效期:2024-08-16 所属机构:县城管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19-0000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渣土处置和运输管理工作,加大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力度,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随意倾倒、抛撒或乱堆放渣土等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需要的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混凝土等)和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土石方、余泥等)。
    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桃江县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渣土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的处置和运输管理工作。

四、处置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渣土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渣土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分别申领县城管和交通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运输处置。严禁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并保持车身容貌整洁,不得沿途丢弃或散落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六、建设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渣土的;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随意倾倒和堆放渣土的;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

(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八、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97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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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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