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909580 文号:桃政办发〔2014〕14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14-01002 签署日期:2014-02-25 发文日期:2014-02-25 信息时效期:2019-02-25 所属机构:桃江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办

TJDR-2014-01002

桃政办发〔201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为完善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强风险防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事前防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在处理政府及社会法律事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湘办〔201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县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县政府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及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法律顾问专家库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遴选优秀律师组建法律顾问专家库,并负责对法律顾问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法律顾问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入选法律顾问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局意识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执业中能够正确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意识强。在执业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业中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尽职尽责。

  (四)专业技能强。一般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者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比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专业特长。

  (五)社会经验丰富。参加工作10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七)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

  (八)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入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入选法律顾问专家库的专家名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法律顾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和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专家库的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聘用。担任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的专家成员,还有权了解所处理的政府法制事务的相关情况;

  (二)依法对承办的法律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对法律事务进行指导的适当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入选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1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政府法制事务活动的;

  (二)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或中途退出政府法制事务活动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处理承办事务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与政府法制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制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八)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制专家工作的;

  (九)曾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重点单位、公共服务重点单位、从事社会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一般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其中法律事务少且无需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单位财力无能力负担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律事务机构申请统一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两年从县法律顾问专家库选聘1-2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从县法律专家库中选聘单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一般应当一年一签。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分别将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内其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从事社会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从县法律专家库中选聘单位法律顾问。

  县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接受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一般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建设。

  (二)注重排忧解难。重点为选聘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选聘单位依法、及时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坚持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事,诚信执业;不得收取高额服务费,不得收取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取财物。

  (四)注重讲求实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针对实际工作需要,多为选聘单位办实事,解决具体问题,务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注重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选聘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选聘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选聘单位委托的法律事务尽职尽责,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法律法规,为选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选聘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选聘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选聘单位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选聘单位参加诉讼,维护选聘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选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以选聘单位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六)协助选聘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选聘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选聘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选聘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选聘单位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执法案件会议。

  选聘单位对单位法律顾问依法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稳定风险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严重损害政府形象或者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反映并提交书面法律建议意见书,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选聘单位应当支持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并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一)协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允许参加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法律顾问应当对其参与的决策事项等出具书面法律建议意见。

  第四章 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全县总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事务机构及其管理下法律顾问专家库组成。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设立统一的法律事务机构。县政府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八条 县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指导工作,统一协调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重大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四)管理、审核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负责选聘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在接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的反映后,依法或者依据本办法之授权行使监督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八)受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对县政府负责,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章 监督、奖励及处罚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加强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顾问专家库给予必要的补贴。

  对在促进依法行政或者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或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不得在行政复议、民事和行政诉讼、仲裁中,担任选聘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受理与本人或者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受理其他有损于选聘单位利益或者违反选聘单位决定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秘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选聘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惩戒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按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决策决策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导致民事或行政赔偿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追偿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组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09〕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聘任合同到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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