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0-1438119 文号:桃政办发〔2020〕20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0-01004 签署日期:2020-08-24 发文日期:2020-08-24 信息时效期:2025-08-21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0-01004

 

 

 

 

 

 

 

 

 

 

 

 

 

 

 

 

 

 

 

 

 

 

 

 

桃政办发〔202020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    


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

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912号)、《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开发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根据《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达不到配建学校(幼儿园)相关标准;或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城市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按照《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达到配建学校(幼儿园)标准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自建教育设施,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条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开发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包括生均校舍建筑建设成本、生均运动场地建设成本和生均附属场地设施建设成本(含校园绿化、道路、给排水、围墙、土方等)。

(二)政府承担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划拨土地征收及拆迁成本)、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成本。

第六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一)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测算依据

1. 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2. 益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

3. 县住建局提供的《桃江县主要房地产项目户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2018—2019年)抽样调查的户均建筑面积(取平均值)。

(二)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30/平方米、小学40/平方米、初中20/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1. 规划建设1200户以下的居民住宅区,原则上不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90/平方米。

2. 规划建设1200户(含)以上不足25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60/平方米。

3. 规划建设2500户(含)以上不足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20/平方米。

4. 规划建设5000户(含)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5.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在征得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配建相关教育设施,但应当按前四款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6.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商铺、社区、物业及安防等公共用房)。新增供地的住宅项目以住宅总面积为计算依据;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或土地变性等涉及新增住宅建筑面积的项目,以新增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非还建住房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部门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县教育局核算的缴纳金额,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八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按照经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

第九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规模的部分教育设施。

第十条  县教育局根据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县财政局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县财政局按县教育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给县教育局,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违者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后,新出让土地的按本办法执行。另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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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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