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xmzj/2020-1235467 文号:桃政办发〔2020〕21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0-01005   签署日期:2020-08-25 发文日期:2020-08-28 信息时效期:2022-08-25 所属机构:桃江县民政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民政局

TJDR-2020-01005

 

 

 

 

 

 

 

 

 

 

 

 

 

 

 

 

 

 

 

 

 

 

 

 

桃政办发〔202021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5日    


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国家政策规定可不执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便民、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节地生态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设施审批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乡镇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七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如下材料,报县民政局批准。

(一)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四)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许可证,同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验收须向县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一)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书;

(二)申请验收报告;

(三)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兴建,应当由乡镇党委政府讨论并形成决议;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桃江县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坚持规划选址,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在林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在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河流主干道两侧,城乡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三沿六区范围内建设墓地。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建设,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场地包括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墓地建设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墓地绿化率应达50%以上。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减少地面硬化面积,提倡深埋不留坟头,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安葬率要达到100%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的原则建设。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石材由政府统一采购,做到质量和颜色统一,县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墓地采用卧式墓碑,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可安放双人骨灰,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单人遗体的墓穴(国家政策规定可不执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县发改、民政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县财政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按7‰年自然死亡率、满足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方须办理续用手续。采取先来后到的顺序安排,不搞任意挑选,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收取的费用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修建墓地道路、绿化及扩建,并实行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乡镇以外人员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国家政策规定可不执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除外)。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公墓外安葬。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隐患排查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二十二条  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与乡镇签订安葬(放)协议后,由乡镇发放安葬(放)证并提供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丧属凭安葬(放)证安排入葬。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墓区宜设置统一的焚烧区域和设施,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鼓励公墓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为优抚对象及农村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县、乡镇财政予以保障。应将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墓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在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殡葬数据完善。

第二十七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八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二十九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或扩大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凡不符合规划和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事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炒买炒卖、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公安、市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由县民政局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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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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