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 个体入统促进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xswlsj/2020-1195538 文号:桃政办发〔2020〕13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0-01003 签署日期:2020-06-03 发文日期:2020-06-09 信息时效期:2025-06-03 所属机构:桃江县商务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商务局

TJDR-2020-01003

 

 

 

 

 

 

 

桃政办发〔202013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

个体入统促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入统促进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     


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入统促进

 

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以下简称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商贸企业和个体的培育扶植发展力度,全面调动商贸企业和个体升级为限额以上单位并纳入统计的积极性,为商贸统计工作提供后续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新增入统的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

(二)奖励条件

1.新增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必须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照县商务局与县统计局的要求按时联网直报数据和报送相应报表。

2.新增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统计和财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商务和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及时、全面、准确。

二、奖励方式

(一)政策扶持

1. 凡是国家、省、市、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首先用于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发展(除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外)。

2. 辟绿色通道。对各类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的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

3. 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企业,对县内工业企业将营销和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4. 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上企业和个体发展的项目、资金和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5. 优先推荐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参加各类展览洽谈评选活动。

(二)现金奖励

202011日起,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的,县财政给予奖励2万元。

(三)奖励的中止和取消

1. 新增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必须在库满两年以上,不得随意退出。

2. 新增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要按要求及时联网直报数据和报送统计报表,不得瞒报、迟报、拒报,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有违反上述情节之一,将取消政策扶持、取消和中止现金奖励。

三、奖励表彰程序

(一)企业申报。每年1月份,由上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组织资料向县商务局进行申报。申报递交的资料包括: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入统奖励申报审批表、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部门审核。每年的2月上旬,县商务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分别送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是否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是否纳入了限上商贸统计范围。

(三)政府审批。经上述审核后,由县商务局汇总审批花名册,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批准。

(四)社会公示。经审核批准后的获奖单位名单在桃江公众信息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在全县商贸统计工作会议上,对获奖的单位进行奖励表彰。

四、组织实施

(一)对限上入统企业和个体的奖励表彰由县商务局为主组织实施,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审核职责。

(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三)县商务、统计、市监等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不得徇私舞弊和放低工作要求,对在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奖励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更优惠的奖励政策,按国家、省、市的奖励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