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全面遵循省委、益阳市委、桃江县委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并监督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禁牧森林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指导和监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权限监督管理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或其产品出口。
(七)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委托县政府或由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流转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竹木材利用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灾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森林公园管理处、林场、苗圃、林科所林业方面的相关业务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桃江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督办、机关文电、会议会务、公务接待、政府采购、机关维护、食堂、档案、宣传、信息、网宣、保密、意识形态、政务公开、信访维稳、县长热线、共青团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林业志编撰等工作。牵头负责对上绩效考核、深化改革、马上就办、小康社会建设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造林绿化股(县退耕还林办公室)。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建设规划;编制全县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流域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双改”、廊道建设工作、互联网+监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应急管理股(场圃管理股)。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消防管理等工作;承办林业行业森林防火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林场(苗圃)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负责国有林场有关项目的编报、审核,并为林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深化林场改革,提高林场经营管理水平,负责管理和指导林场、苗圃、林科所林业方面的相关业务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2025森林资源管理股(生态公益林办)。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区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相关工作。牵头负责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整治、污染防治攻坚)、长江生态整治、石煤整治、山砂山石整治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产业发展与科技股。制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的协调发展;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培养和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实施林业品牌战略;加强林业生产的宏观管理;负责林业产值统计工作;监督实施林业产业技术标准,加大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指导林下经济发展;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经营林业产业者合法权益;负责林业行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国际合作交流,承办相关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统筹全县竹资源的科学培育,促进竹产业的有序发展。 指导竹产业协会、合作社、企业规范建设;竹业企业的审核与报批;新建竹业企业的初审评比;竹业企业的质量、生产标准的初步认定;竹资源培育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验收;竹产业林业技术推广;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林产品质量检测抽样、报检;编制县域竹产业发展规划,协助搭建竹产业科研平台,组织或实施竹资源培育科研课题,承担竹产业国际合作项目的指导与实施;相关社会服务。推广先进林业技术,促进林业发展,林业推广项目监督管理,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管理,林业技术人员培训,相关社会服务。牵头负责乡村振兴、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工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竹木胶板整治、精准扶贫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规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林业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林业专项贷款、林业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组织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检查,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清理回收;协助办理政府采购电子信息报送。牵头负责立项争资、统计、税控联管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和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军官转业安置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女工和计划生育工作。牵头负责系统内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政策法规股。提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决策建议;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业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业许可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办理因林权证换发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负责林业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编制和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各类证明(盖章)材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牵头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政务窗口的综合管理,负责进驻政务窗口项目的受理、综合协调督促办理、结果回复。牵头负责互联网+审批工作。规范管理森林资源的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权交易;对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发布林权交易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招拍挂”业务;受政府委托对交易资产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
(十)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林业方面的相关业务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公园管理与建设,湿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资源调查与监测。牵头负责砂石市场整治工作、违建别墅整治、全域旅游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野生动植物股。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的措施,确保其生存和繁衍。维护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的自然栖息地,防止栖息地破坏和退化。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和栖息地的监测和研究,评估保护措施的效果。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倡导保护行为。处理野生动植物突发事件,如疾病爆发或自然灾害。
(十二)桃江县林业局二级机构。板溪国有林场,国营桃江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