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机构名称: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人负责人:颜克强

  • 机构地址机构地址:桃花江镇芙蓉路与天子山路交汇处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37-8822328

  •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冬季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夏季8:30-12:00 14:30-18:00(工作日)

主要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负责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两供两治”)等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燃气、城镇供排水、城镇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示范镇、重点镇、特色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报建“一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含消防设计)评审和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七)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指导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行政事业征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指导监管各专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成果运用。

  (十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四)职能转变。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原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划入原由县发改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综合调研、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接待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2、拟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理技术职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卫生健康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
  3、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性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住建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本单位各种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收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维护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住建系统所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项目及政务服务窗口的管理;负责进驻政务窗口的住房城乡建设受理、办理、回复工作;负责报建工程项目“一站式”收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四)城乡建设股。
  1、负责拟订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建设领域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重大课题调研和成果运用;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负责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全县乡镇建设情况综合与业务统计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负责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整治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管和投诉处理,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筑业管理股。
  1、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与申报工作;负责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和整治工作;负责建筑业标准、定额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报表和卫生健康、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建筑勘察设计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含消防)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消防和防雷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检查工作。
  (七)质量安全股。
  负责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建筑业、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房地产管理股。
  1、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和城镇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按权限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房屋装饰工程审批、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组织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负责指导城市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和报送工作。
  3、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物业企业的资质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招投标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集和使用。
  机关党总支(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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