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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 15:39 信息来源: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桃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桃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桃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从事以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办法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一年一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充分利用我县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从事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加工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种养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3)流通企业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5)从事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企业规模。总资产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综合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年全程服务面积10万亩以上。

(6)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500万元以上),且为省四星级以上农庄。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无违法经营行为。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其中自营基地农产品通过“二品一标”认证数量不少于30%,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产品竞争力。在县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企业形象:申报企业厂房建设规范,厂区环境整洁,具备基本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人社会形象好。

第六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相对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相对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考核组对申报资料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初审意见予以审定。

4.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机制,留优汰劣,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监测方法和程序

1.由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通知。

2.被监测的县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准备监测评审材料,并将监测评审材料和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证书一同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地考察,核实情况,确定监测结果。

第十条  经县农业农村局考核审定运行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公布名单,并重新授牌和颁发运行监测合格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且2年内不得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对已获得县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1.县、乡镇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料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7.因重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年以上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监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审:刘 叶 监审:卢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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