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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
发布时间:2019-12-31 15:25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桃政通〔2019〕33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我县所辖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我县所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禁捕水域范围内相关船只、捕捞工具必须在2020年1月1日前全部上岸,依法依规处置。

四、违反禁捕规定捕捞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县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天然水域全面禁捕工作政策的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七、在禁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37—8889903,110。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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